108-07-29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發佈單位:恆春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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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目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計有22座民用、軍民合用或軍用機場。各機場名稱與負責管理的機關如下述。
(一)民用或軍民合用機場:臺北松山、臺灣桃園、臺中清泉崗、嘉義、臺南、高雄小港、恆春、花蓮、臺東豐年、金門、馬公、南竿、北竿、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17座機場,由交通部依規定負責辦理。民用航空局為交通部轄屬機關,故負責民用或軍民合用機場之區域。
(二)軍用機場:新竹、岡山、屏東、花蓮佳山、臺東志航等5座機場,由國防部依規定負責辦理。
如擬在民用或軍民合用機場四周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時,應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之規定,填寫申請表向民用航空局申請核准。民用航空局經評估於未影響飛安情況下,且機場無航空器活動時,得核准其施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