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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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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養飛鴿

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搭機出示證明文件

應托運之行李規定

禁止攜帶物品

禁用電子用品

燈光管制規定

   


燈光管制規定

一、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週有礙飛航之物體,依照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應裝置障礙燈及標誌者,依「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設置。

二、 標誌使用目的:為使飛航中航空器駕駛員在白晝能辨別障礙物之存在,將障礙物表面塗漆或加裝標示物(Marker),以明確顯示其位置。

三、 障礙燈光使用目的:設置於障礙物上之燈光,應晝夜均能警告航空人員,使確知障礙物之存在地點。其使用時機、組合使用方式、應用原則、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請詳閱「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設置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