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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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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養飛鴿

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搭機出示證明文件

應托運之行李規定

禁止攜帶物品

禁用電子用品

燈光管制規定

   


航道下方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煙火、風箏、天燈、氣球,使用超高施工裝備。

罰則

(一) 刑法第一八四條: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

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距離範圍示意圖

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畫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行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