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飛安宣導

*我要列印

禁養飛鴿

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搭機出示證明文件

應托運之行李規定

禁止攜帶物品

禁用電子用品

燈光管制規定

   


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實施要點

  1. 8 8.4.13.航管三(88)字第11475號函
    本局為便利執行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特訂定本要點。

  2. 要點適用於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民航專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及民航借用軍用機場。

  3. 第二點之機場以其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以內禁止飼養飛鴿。 (圖面說明)

  4. 各航空站及航空警察局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鄰里長或以雙掛號函件,將通知書(如附件一)等送達各該劃定公告範圍內之養鴿戶,限期提出拆遷鴿舍補償申請。

  5. 航空站接獲申請後,應派員會同委任建築師、航空警察局、當地警察機關人員及當地鄰里長赴現場初勘、鑑價,並由航空站派員複勘。

  6. 航空站複勘時發現養鴿戶未自行拆遷者,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其強制拆除日期。

  7. 航空站應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強制拆除工作 。

  8. 航空站於執行拆除工作前,應通知當地政府請其派員會同實施、航空警察局應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維持現場秩序。

  9. 航空站對「未依限提出拆遷鴿舍補償申請」或「新設」或「擅自再設舍飼養」之養鴿戶應予告發及開 立「機場四週禁養飛鴿案件處分書」(如附件三) ,予以罰鍰並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由航空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0. 本要點自修訂日實施。